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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建立社会调查制度 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途径

 

  为了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辽宁省沈阳市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社会调查制度全面引入沈阳市两级法院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中。

  一、组建队伍,建章立制

  社会调查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但对于我国来说还是刚刚起步阶段。为此,沈阳市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多次协商、论证,从全市选聘两级法院社会调查员(所选聘的社会调查员必须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而且自己所从事的日常工作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一定的联系)50人(15个区、县〈市〉各3至4名,市直2名),并联合下发了《关于组建沈阳市少年审判社会调查员队伍的实施方案》。方案中规定:社会调查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培训主要由未保办负责,以确保社会调查员的组织建设和社会调查制度的开展和实施;规定对社会调查员参与社会调查和出席庭审,参照人民陪审员补助标准由委托法院给予报酬。

  二、加强培训,明确职责

  一是培训调查员如何深入到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公安派出所等,通过走访家长、老师、邻居、同事、管片民警和会见当事人等方式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生活背景、受教育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导致犯罪的原因等方面展开调查;二是培训调查员在法庭教育阶段,如何参与对被告人进行帮教,促使其改过自新;三是在民事审判中,培训调查员如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人身损害、继承等合法权益进行关心和保护。四是培训调查员在庭前社会调查中,若发现有遗弃、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及时给予干预,必要时建议有关机关予以惩处。

  三、深入实践,突显效果

  社会调查员队伍组建以来,参与了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成效明显。例如,对孙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件、金某故意伤害案件和樊某故意杀人案件,在案件的审理中,社会调查员通过社会调查,对他们的犯罪成因分别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同时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表现出了真诚的悔罪态度。在一起增加抚养费的二审案件中,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发现原告是一名只有16岁的女孩,被告也就是其父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又再婚,对原判决的抚养费支付不起,原告面临辍学的危险。为了不让女孩辍学,社会调查员到原告的学校进行了沟通和协调,最后学校领导同意为其减免了学费,保证了女孩不失学。

责任编辑: 海悠 来源: 中央综治委预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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